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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2)

来源:长江技术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6-2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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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补偿资金体系。与纵向转移支付相比,横向转移支付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生态补偿直接利益相关方(长江沿线各地方政府

补偿资金体系。与纵向转移支付相比,横向转移支付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生态补偿直接利益相关方(长江沿线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对于中央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则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的专项补助。此外,还应积极争取民间资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三是实行以“造血型”补偿为主的多样化补偿方式,构建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产业发展机制。当前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的补偿方式存在着补偿标准偏低、方式单一、范围偏窄等问题。从实现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推动补偿方式从“输血型”补偿为主向“造血型”补偿为主转变,可行的方法包括项目合作、投资引导、技术援助、提供就业等。为此,应出台强有力的投资引导政策和技术扶持政策,鼓励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长江下游省市将节能环保技术和生态型产业向上游地区转移扩散。

四是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技术支持体系。建立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必须综合考虑上游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成本以及下游因生态环境破坏所造成经济损失,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此外,建立科学可行的水质监测制度也非常关键。为此,一是建立长江流域水质在线监测制度,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的监管和校正;二是引入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保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三是流域内各地政府要做到守水有责、防微杜渐,对于监测点水质发生量变的,应尽快启动应急预警机制;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长江流域各监测点监测数据,实现监测数据透明公开。

五是加强中央对流域政府的监管,构建生态补偿的激励约束机制。当前,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和改进政绩考核方式等方面构建有助于推动跨省域生态补偿快速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要尽快制定省际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生态补偿的种类、标准、范围和管理体制,实现长江经济带跨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中央政府对跨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全程严格监督。

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建议

推进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还需要加快在立法基础、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支撑等方面的配套保障工作。

第一,强化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立法保障。应尽快研究制定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中央、各地方、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建立长江经济带统一监督管理新体制机制。明确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性,并对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进行具体明确。

第二,分步完善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坚持先易后难,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首先积极推动各省建立省内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然后逐步扩大到跨省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最终建立以干流跨界断面水质为主、向中上游地区倾斜的补偿资金分配标准,形成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补偿制度。同时,以跨省际生态补偿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不同领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协同效应。

第三,在长江经济带联防共治框架下推进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地方参加,成立长江经济带省际生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省际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通过加强引导、技术指导、强化规范、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省市推进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第四,建立统一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统一布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全覆盖。建立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强化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尤其是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生态保护重要区域。

【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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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长江技术经济》 网址: http://www.cjjsjj.cn/zonghexinwen/2020/0629/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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